鼓勵傳統檔案載體數字化
新修訂的檔案法增設“檔案信息化建設”一章,主要作了以下針對性規定: 規定各級政府應當將檔案信息化納入信息化發展規劃,保障電子檔案、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成果等檔案數字資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
明確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加強檔案信息化建設。
規定電子檔案應當來源可靠、程序規范、要素合規,明確電子檔案與傳統載體檔案具有同等效力,并對電子檔案移交、檢測和重要電子檔案異地備份保管作了規定。
明確國家鼓勵和支持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推進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已經實現數字化的,應當對檔案原件妥善保管。
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積極推進電子檔案管理信息系統建設,有條件的檔案館應當建設數字檔案館,國家推動檔案數字資源跨區域、跨部門共享利用。
加強監督并嚴格法律責任 為保障檔案實體安全和檔案信息安全,新修訂的檔案法主要作了以下規定:
完善檔案安全工作機制,明確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建立健全檔案安全工作機制,加強檔案安全風險管理,提高檔案安全應急處置能力。
保障檔案實體安全,要求檔案館、檔案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適宜檔案保存的庫房和必要的設施、設備,確保檔案的安全。明確非國有企業、社會服務機構等單位和個人保管檔案的條件不符合要求或者有其他不安全情形的,省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可以給予幫助,或者協商采取指定檔案館代為保管等措施。
保障檔案信息安全,明確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檔案信息安全。
加強監督檢查,明確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發現本單位存在檔案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消除檔案安全隱患。
嚴格法律責任,對明知存在檔案安全隱患而不采取補救措施造成檔案損毀、滅失,存在檔案安全隱患被責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發生檔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搶救措施或者隱瞞不報、拒絕調查等違法行為規定法律責任。
來源:法制日報/福建檔案 責任編輯:詹麗媛 版面編輯:陳晨 |